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1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9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洪培睿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永郎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代理人
陳俊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永郎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5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7號裁定(下稱第167號裁定)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36號裁定准自110年4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均未受償,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第167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167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321,730元,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之情形,復無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以影響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應可援用。債務人主張其已清償優先債權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4,906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優先債權745元,並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達321,730元(如附表),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陳報狀附卷可參。是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固主張:債務人並無舉證是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以繼續工作收入償還各債權人云云。惟聲請人陳報其還款來源為每月薪資所得,並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簿為憑。查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於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1年5月至112年9月收入共852,634元,扣除每月個人支出17,303元後,足認聲請人尚有能力負擔附表所示金額,債權人復未提出聲請人有隱匿或再次負擔新債務藉以脫免就債務之情形,空言指摘,尚無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8元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38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40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850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821元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664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32元 8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693元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754元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253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480元 12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7元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503元 1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553元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7,625元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062元 1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元 18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114元     合     計 321,73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