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梁洋城、蘇色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複代理人 汪自強律師 被上訴人 蘇色萍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