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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蔣志宗陳筱雯趙彬

上訴人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被上訴人
王秉彥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即112年4月25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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