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蔣志宗、陳筱雯、趙彬
- 當事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秉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被上訴人 王秉彥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即112年4月25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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