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鄭瑋
- 法定代理人林琴中、王尹君
- 上訴人匠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 被上訴人 名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尹君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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