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巫桂芬
- 上訴人
- 鄭皓仁
- 上訴人
- 鄭詠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見志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念國
- 訴訟代理人
- 劉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3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宜與當事人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