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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耀霆楊境碩周玉珊

上訴人
巫桂芬
上訴人
鄭皓仁
上訴人
鄭詠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被上訴人
鄭念國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3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宜與當事人確認,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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