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宸穎
- 相對人
-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seph Michael Lar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東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蔡東泉律師未受委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