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周宸穎、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Joseph Michael Lara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宸穎 相 對 人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seph Michael Lar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東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蔡東泉律師未受委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