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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原告與被告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916,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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