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魏宇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原告與被告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6,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