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
- 原告
-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福
- 原告
- 達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宗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3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