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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

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原告
達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32,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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