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統駿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 黃子嘉
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2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2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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