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統駿開發有限公司、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統駿開發有限公司 原 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子嘉 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