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玉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龍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