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鄭竹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326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14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