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嘉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原告與被告吉洸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7,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