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昶宏工程行即施文欽 住○○市○○區○○路00 號00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昶宏工程行即施文欽 住○○市○○區○○路00 號00樓 原告與被告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