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韋宏即宸羽商行、謝碧莉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23701號),而 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18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