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