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
- 原告
- 紅豆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涵薇
- 被告
- 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陳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簽署合約書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008元不存在,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