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信義星規劃工程有限公司、王俊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信義星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和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