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俊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李俊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一、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倘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2號強制執行事件委託訴外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附表所示房屋,由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價新臺幣(下同)4,480,000元得標買受,經本院於112年7月21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因附表所示房屋現由被告無權占用中,訴之聲明第1項請 求被告自附表所示房屋遷出,將房屋騰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所示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價定之,參酌附表所示房屋甫於000年0月間以4,480,000元拍出,依其拍定價格 作為其市價應屬適當,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2年8 月7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附表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620元,尚應補繳3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房屋 權利範圍 拍定價金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瑞華街37號3樓) ①建物坐落地號:瑞隆段二小段259。 ②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5層。 ③層次:三層、層次面積74.88平方公尺。 ④附屬建物:陽台11.36平方公尺、露台5.04平方公尺、花台0.97平方公尺。 ⑤共有部分:瑞隆段二小段2403建號(6,57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含停車位編號6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全部 4,480,0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