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 原告
- 黃明華
- 被告
-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被告
-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外牆廣告拆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外牆廣告所需費用);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