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明華、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淑芬、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烱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黃明華 被 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建物外牆廣告拆除,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外牆廣告所需費用);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