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1號
- 聲請人
- 生木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8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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