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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生木科技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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