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江雅琳
- 原告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雅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淑娟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而被告黃淑娟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56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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