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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陳安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煜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明確表明被告完整姓名、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本案審判之對象及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至4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補正及說明附表編號5、6所列事項,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請到院閱卷,並補正載明被告王煜文之住所址。   2 請陳明被告「美麗谷車體鍍膜」之登記名稱是否為美麗谷實業有限公司?並補正此被告之完整全名,與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址。   3 補正訴之聲明: 1.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欲請求被告王煜文給付之「車輛功能缺失損害」、「退款包膜費用」,其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多少元?並分別載明於該聲明。 2.敘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欲請求被告美麗谷車體鍍膜給付之、「退款包膜費用」、「包膜不當車漆受損費用」,其金額各為多少元?並分別載明於該聲明。 3.說明聲明第一、二項所載「退款包膜費用」是否係指同一筆費用?如是,原告之真意係欲請求被告2人應各自給付此費用予原告;抑或係主張若被告其中1人就此費用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責?如為後者,應併將此意旨載明於聲明。   4 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分別為何)。   5 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2份。   6 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2人之住所、營業所均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管轄,請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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