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鉫鑫汽車有限公司、李金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對被告榮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而被告榮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