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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鈜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妮妮

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生重機械有限公司、吳雅棋等間請求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

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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