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鄭莉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鄭莉雯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原告與被告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