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1號
- 原告
- 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6,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