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賴英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4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