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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水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誠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通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3,500,000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1月15日)之日幣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0.2151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2,903,850元(計算式:13,500,000×0.2151=2,903,8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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