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蕭懋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蕭懋燦 蕭湘玲 蕭懋煜 蕭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律師 被 告 蕭懋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第1項第7款明揭其旨。此乃法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 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略以:兩造之父即訴外人蕭顯濤(民國111年6月18日歿)生前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小段1985、218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暫時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代管,實際上係欲留予其5名子 女即兩造共有,兩造於蕭顯濤生前即書立房產共同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確認上情,並約定被告應於蕭顯濤過世滿1年後即配合將系爭房地出售及分配價金,惟被告於蕭顯濤 過世後拒不履行,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及2 項規定,請求將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准予拍賣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依系爭協議書所示方法分配予兩造等情,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因遺產分割、繼承人間因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之家事事件。又查被繼承人蕭顯濤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8樓之2,有個人 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