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竑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5,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8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