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6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通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8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