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林珍妮
- 被告
-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瑞徵
追加被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靜嫻
周秉國
王榕嬅
趙中善
黃辰瑋
曾靜凰
馬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臨時股東會決議,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賴瑞徵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該臨時股東會決議經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臨時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