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翁慧如、楊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翁慧如 被 告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提供豪翼寵物有限公司之帳冊資料予其查閱、抄錄及複印,核其性質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