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嵩綱有限公司、林嘉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