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林寶金

  • 原告
    許嘉隆
  • 被告
    萬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許嘉隆 被 告 萬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1年7月8日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 抵押權)。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而系 爭土地價額為1,409,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低於債權 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額核定為1,40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種類 標的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8,700 1/1 817,800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36 8,700 1/1 313,200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32 8,700 1/1 278,400 總計 1,409,400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