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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鄭鴻欽與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鄭鴻欽 原告與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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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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