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鄭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田文海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 字第2326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