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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原告與被告林秝帆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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