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士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原告與被告林秝帆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