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士賢
原告與被告林秝帆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與被告林秝帆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0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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