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9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吳雅珠
被告
詹少萍
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299(面積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99-1(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A抵押權)、25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B抵押權)、3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C抵押權,下與系爭A、B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房地經鑑定價額為10,495,00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0094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0元(計算式:1,800,000元+2500,000元+3000,000元=7,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