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高雄巿政府都市發展局、吳文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高雄巿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彥 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