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美空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蔡國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中美空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原告與被告魏禎邑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