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陳郁安
- 原告昶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昶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安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70,290元,應繳裁判 費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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