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海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David Roseman、與被告博航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海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Roseman 原告與被告博航有限公司(PRIME VOYAGE LTD)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6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