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圓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方培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圓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培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