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金進益漁業有限公司、賴姵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金進益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姵君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Maersk Line A/S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