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陳嘉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懋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0樓之0 原告與被告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