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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陳菁菁
被告
華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饒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412,686元【計算式:美金78,975元×30.5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412,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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