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陳菁菁
- 被告
- 華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饒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412,686元【計算式:美金78,975元×30.5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412,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