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陳菁菁
- 被告
- 華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饒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所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饒秀琴」之記載,應更正為「饒秀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112年5月3日具狀更正被告之正確姓名為饒秀勤,則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