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非常工程有限公司、薛仲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非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仲富 訴訟代理人 薛聖耀 原告與被告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1,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