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喬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香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喬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香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7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美秀